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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禁止在山东省泰山景区内进行砍伐、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向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这是《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出的明确规定。
据了解,《条例》近日经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获批,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泰安市成为山东省设区市中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后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内容按照科学规划、尊崇自然、严格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对森林资源、泰山石、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森林防火、环境卫生、空飘物管理等方面的活动加以规范,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提出,泰安市政府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政府实施生态保护政策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通过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对保护泰山景区生态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按照《条例》要求,泰安市应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
在景区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要求泰山景区管委会采取措施,加强泰山水资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质污染。泰山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湖泊等水体,除按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泰山景区内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不得利用泰山水资源。
《条例》提出,泰山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循生态环保理念。景区游览路实行车辆封闭运行管理,限制社会车辆进入,封闭运行的车辆应当执行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