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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日已由十二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天目湖位于溧阳市南部丘陵地区,是溧阳市生活、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对于水源地的保护,现在虽有一些法律法规做出相关规定,但天目湖在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和主要污染源等多方面都具有自身特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天目湖保护的需要,而规范性文件又缺乏刚性约束。
从天目湖的实际出发,针对天目湖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常州及时制定了一部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地方性法规,为天目湖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突出重点加大水源水质保护
天目湖保护工作,既涉及饮用水水源、水库、水资源、水土保持、湿地、森林等方面的保护工作,又涉及天目湖的旅游经营、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内容,适用的上位法多达十余部。为突出保护重点,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天目湖保护的核心要求,《条例》侧重于天目湖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天目湖水源水质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天目湖,包括溧阳市沙河水库和大溪水库及其流域。天目湖流域的具体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结合天目湖保护要求依法划定。”
划分三类保护区,协调保护与开发
《条例》在综合分析全流域不同区域的生态保护重要性和土地开发适宜性,采用突出重点、分区保护的办法,将天目湖保护区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条例》不仅扩大了保护范围,还提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首先,按照《立法法》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条例》不再重复上位法中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而是主要按照水源地保护等相关要求对保护区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范。
其次,《条例》 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溧阳市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在保护区内,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管网和垃圾收集系统。
第三,根据生态环境对天目湖水源水质保护的重要影响,《条例》对改善耕作方式,严控临湖开发,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强化种植业污染防治,开展生态恢复等作了规定。
此外,还在天目湖保护区内依照相关规定划定禁渔区、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禁止在未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捕捞。授权溧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入湖船舶的数量、种类、规范要求,对入湖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确立管理体制和补偿机制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天目湖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各级政府有效推进实施。《条例》明确溧阳市人民政府对天目湖保护负责,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目湖保护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天目湖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天目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天目湖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设立天目湖保护专项资金,并保证专项资金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地用于天目湖的保护。”
《条例》同时明确要求,溧阳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目湖保护工作;天目湖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天目湖保护的具体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开展天目湖保护工作。
为体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条例》第六条规定: “建立天目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定期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