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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依据天津市环保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的跨区横向补偿,并作为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
办法指出,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评价。首先对本市各行政区的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分别进行评价、排名。然后将各区三项排名的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区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
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第八位和第九位的区,不予经济奖惩;排名第七位的区,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0万元;排名第十位的区,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0万元。
办法规定,天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及排名,同时函告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将上一年度各区资金奖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区办理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