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解答医疗机构国标执行有关问题 明确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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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生态环境部日前复函明确,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这一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标准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同时规定,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此次复函明确了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其中,表2对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日均值)进行了规定,分为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如,化学需氧量(COD)浓度的排放标准为60mg/L,预处理标准为250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为60g/床,预处理标准为250g/床。氨氮的排放标准为1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