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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在云南省丽江人大网、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泸沽湖保护范围是指宁蒗泸沽湖省级重要湿地、云南泸沽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泸沽湖景区的全部区域。保护区按照功能分区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三个区域(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按其职权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泸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草案)》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领导并统一负责泸沽湖保护工作,决定泸沽湖保护的重大事项,建立泸沽湖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泸沽湖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泸沽湖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泸沽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泸沽湖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的工作职责,落实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有关事宜。
《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在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在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如在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对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