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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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起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相互通报处罚情况。

征求意见稿从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以及运输车辆运行与通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六部门各自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应承担的监管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监督检查,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处置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监督危险废物经营及处置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管理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