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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三家被诉化工企业被判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此案争议焦点——涉事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风险管控、修复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作了说明。
前后历时两年多,“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走完了司法程序。不少媒体在刊载这一消息时,都突出了“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这一细节,但其实,较之于一审宣判中公益组织的败诉,二审终审结果,并不仅仅只是要求三家化工企业向公众道歉。还包括要求化工厂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并明确“污染者担责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虽说公益组织提出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的请求被驳回,但总体说,较之于一审判决,这仍是一次环保公益诉讼的胜利。
当然,这个胜诉并不容易,甚至可以说充满不确定性。去年初的一审判决,不仅提起诉讼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败诉,还被要求承担189.18万元的巨额案件受理费。鉴于该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度之高,实际污染性质之严重,这一判决结果彼时引发了不少争议。要知道,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常州毒地”事件曾有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多部门介入调查,并确认了该地块确实存在污染的事实,甚至当地还有多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在这一语境下,由环保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不仅败诉,且还要承担天价诉讼费,未尝不是环保公益诉讼步履蹒跚的一个现实缩影。所以,一定程度上说,二审仍堪称是险胜。
不过,案件的司法程序走完了,与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仍旧待解。如,判决法院认为,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超出审理范围,“本案尚不具备判决三家被诉化工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修复上的费用支出和承担,到底该如何划分,这一问题仍旧被悬置。即便抛开这起案件不谈,以后还会不会再出现类似争议?在这方面,恐怕从学界、司法界以及环保公益组织,都有必要进行更深入和充分的研判。“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不应该在现实中碰壁。
正如发起这次环保公益诉讼的相关公益组织负责人所言,此次环保公益诉讼从一审到二审所经历的过程,由于媒体、民众的关注和参与,本身也是一次不错的环保普法。诚哉斯言,也得看到,就现实而言,虽然二审判决免除了环保公益组织在一审中所面临的巨额诉讼费,但如何避免类似的巨额诉讼费再次降临到公益组织的头上,仍需要有更确定的制度安排。若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要随时面临巨额诉讼费的“威胁”,实非公益诉讼之幸事。
去年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于此背景下,“常州毒地案”的审理,在如何真正鼓励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应被作为一个标本来检视。其中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值得相关部门与司法机构、以及环保组织自身好好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