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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高票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重点区域和城市污染防治、重点领域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以及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强化了事前预防,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重点区域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大气污染联合规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细化了监督管理制度,对目标责任考核、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区域限批、监测信息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确定和监测、淘汰落后产能、监督检查、执法能力建设与信息共享、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
《办法》从能源、工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以及农业及其他污染源等方面加强了污染防治力度,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