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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中,将生态文明、生态环境放在如此的高度来对待,党的十九大还是第一次。这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对于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而言已经非常重要了,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响应党的号召,及时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顺应时代背景的新要求,顺应治国理念的新要求,顺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虽然我国立法中已经有《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但是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依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实现三个创新。
一是现代法学思想建设的创新。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法学理论的根基,在传统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是以资本论为基础,对社会的构建主要强调财产如何分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相对比较少,对社会的建设也很少从生态建设角度来阐述。而在当代法学思想体系建设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立法,生态文明思想很可能会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因为生态文明促进法主要是把生态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是整个社会共享的,这种思想不仅仅是法学思想的创新,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次完善。
二是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创新。
《环境保护法》是以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为体系的,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最终的结果能够促进生态文明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但是《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则完全不同,促进法不仅涉及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而且还涉及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例如社会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建设等,可以真正构建成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三是权利义务表达方式的创新。
从法律形式来看,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采用促进法的形式,即《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目前我国已经拥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7部促进法。
从本质上看,这些促进法和其他法律并不一样,其他法律讲权利义务、讲法律责任,都具有惩罚性,只要涉及法律责任就是对财产或者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而促进法则不是,它是一种倡导性立法,以鼓励为主,虽然也有权利有义务,但是履行了义务即获得了一种权利,就是受表彰权、受激励权,国家要给予奖励、给补贴。
笔者以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应当体现“三性”。
首先,定位要体现权威性。
在立法时,要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定位成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来对待,要比《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促进法具有更高的法律位阶和权威性。因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只涉及经济建设领域,《清洁生产促进法》也只在生产领域内发挥作用,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内容则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在这些不同领域之内的法律行为,都要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指导。
因此,为了凸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可以将该法定位成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之内的“小宪法”。
其次,结构要体现全面性。
因为生态文明建设涉及面非常广泛,不同领域之内都要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因此从内容结构来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在立法设计时,除了要遵守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设计之外,篇章布局还应当尽可能全面,要设计不同的篇章来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领域之内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加以规范,体现出法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性。
最后,内容要体现指导性。
从性质来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属于倡导性立法,虽然有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但是惩罚并不是该部法律的特色,因而正面的鼓励要多于反面的限制。这就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必须具备指导性,不仅要指导环境立法,同时要指导经济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要为部门法的立法提供思想指导。与此同时,对于国际条约的签署以及国际合作,凡是要承担国家义务时,《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也应当提供法律思想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