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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将最高举报奖励金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50000元。据了解,新办法施行以来,河北共对13个典型案件进行了奖励,发放奖励资金8万元。
提高奖金,拓宽案件举报渠道
“为鼓励更多群众参与到环境监督管理中来,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环境违法线索,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重新修订了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常务副局长任立强介绍,大幅提高奖励金额、拓宽举报渠道是新办法的最大亮点。
记者通过对比新旧办法了解到,新《奖励办法》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17种增加到20种,举报奖励金额也大幅提高。旧办法中,分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和3000元奖励,新办法对应大幅增加至5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0元。
“提高奖励金额,旨在提高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体现了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任立强说。
在举报途径上,河北鼓励公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省环保厅举报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日前,河北省环保厅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河间市卧佛堂镇五分村海祺轮胎有限公司存在废气、废水等污染。
针对举报信内容,沧州市环保局河间市环保分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但新增3套生产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5月9日,河间市环保分局再次核查中发现,企业擅自撕毁封条启用查封设备。5月14日,河间市环保部门依法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对企业设备进行查封。
一封举报信,使环境违法企业被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理,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奖励办法》,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这是河北省举报属实获得奖励的一个缩影。河北省环境信访举报中心负责人姚永有介绍说,今年4月~6月,河北省调查属实的环境举报案件共532件,其中,实名举报181件,匿名举报351件。河北省对实名举报案件进行了回访,并从中筛选出了13个典型案件,给予举报人奖励资金共计8万元。
查证线索,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5月16日,河北省环境信访举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衡水市故城县县医院医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接到群众举报后,5月23日,衡水市环保局故城县环保分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来自于故城县医院东南角病房楼,这一病房楼处于使用状态且未安装污水治理设施,废水直接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对此,故城县环保分局责令故城县医院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立案处罚。目前,涉事单位31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到位。
群众举报属实,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依据新《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河北新《奖励办法》按三个档次,分别明确了举报20种环境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可获得的奖励金额。
其中,举报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暗管排污等8种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10000元~50000元奖励。举报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6种环境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可给予给予举报人5000元~10000元奖励。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料堆料场扬尘污染等6种环境违法情形,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500元~5000元奖励。
环境举报为加强环境执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线索。姚永有介绍说,河北近日兑现奖励的13个举报案件,经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后,对4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63万元;责令停产整治两家,依法取缔6家,实施查封扣押、移送公安部门1家,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对查处结果均表示满意。
优化程序,方便举报人领取奖金
“奖励金领取程序繁琐的话,会打击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效率,河北优化了奖励金领取流程。”任立强介绍说,本着简化工作程序,加大奖励力度的原则,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审核及发放程序》,在发放频次上,将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改为随时筛选、随时核实、随时奖励。
在审核流程上,进一步进行精简,对原14人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了优化,建立了“由省环境综合执法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联合审查机制”,使审查更及时、更高效。经审查无误后,举报奖报河北省环保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结合新《奖励办法》,为方便举报人领取,河北奖励金发放形式也更加灵活。“举报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到财务部门领取,也可以委托他人领取。如果举报人不便当面领取的,在证实举报人身份后,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更加方便了群众。”任立强解释说。
此外,河北《奖励办法》还提出,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