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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度、打基础、做准备。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正式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
据此,江西省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将适用这一方案。
结合实际,构建途径畅通的索赔制度体系
“江西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了具体情形,特别是制定了《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这在全国是首创,便于索赔操作。” 江西省环保厅法规处工作人员在介绍《实施方案》时说。
除了适用范围更明细,赔偿范围也更细更精准。“《实施方案》明确,江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包括了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四个项目,并且对需要具体细化的项目还做了列举式说明。”上述工作人员介绍。
记者了解到,为构建职责分工明确、途径畅通的索赔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还根据江西实际,明确了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指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同时,针对索赔工作实际,《实施方案》规定要制定符合江西特点的一系列索赔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为索赔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实施方案》的附件《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生态环境损害共分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和Ⅲ级为较大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实现了与《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附件《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的对接。
《实施方案》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均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诉讼规则,《实施方案》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分三步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制化
《实施方案》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标分为三步,提出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2019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据了解,近年来江西省多地已开始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例,特别是通过司法手段,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7年1月,武宁人滕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携带油锯擅自采伐自己栽种于武宁县杨洲乡界牌村“茶籽坪”山场的杉树84棵。被公安传唤到案后,滕某某积极悔罪,与武宁县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约定由武宁县国有林场提供3亩林地植树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获法院判处缓刑。
今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时某、黄某某被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另在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和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养护3年。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已经发生的鉴定费、危险废物处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