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明确8种环保约谈情形 被约谈单位30日内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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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近日出台《威海市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全市环境质量,这也标志着威海环境约谈将常态化。

《办法》规定,应该予以约谈的情形包括,出现水、大气等环境质量严重超标或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工作进度或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各类督察及环保热线交办的案件和反馈的问题办理、整改进度缓慢,未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

根据《办法》,需要约谈的,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起对相关区市政府(管委)的约谈申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市环保局起草约谈通知,制订约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约谈通知由市环保局向被约谈单位发送,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

约谈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领导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市政府领导、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单位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约谈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

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