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管理体制 明确保护方式 厘清部门职责 德州首次地方立法聚焦湿地保护 市县政府应发挥修复湿地投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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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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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施行,这是德州市获得立法权后首次制定的两部地方实体性法规之一,为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

共六章42条的《条例》,以立足实际、彰显特色为立法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方式、修复制度、部门职责、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弱化,急需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法规

德州市处于黄河下游冲积平原区,湿地资源相对比较匮乏。据2012年的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德州市湿地总面积25935.72公顷,湿地总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比率为2.5%,低于全省11.09%和全国5.6%的湿地率水平。

近年来,德州市大力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一批重要湿地得到抢救性的保护,全市湿地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共建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13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单位5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中,有10处已被列入山东省重要湿地名录。

位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的西陈沟,曾经一度垃圾遍地、水质污染、杂草丛生,建成湿地公园后,变身为一条靓丽的生态景观带,初显“远有高岭起伏,近有清水碧波”的美好景象。西陈沟湿地公园是德州市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也是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有效措施。

但是,由于德州市湿地资源少、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差,同时不同程度存在着被挤占、污染、不合理利用的现象,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弱化。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执法依据少、执法力量不足,群众对湿地的认识和自觉保护意识不足等现象。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表示,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湿地作为最脆弱、最容易遭到侵占和破坏的生态系统,存在着面积缩减、功能退化、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为全面保护全市湿地资源,加快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台一部符合德州实际、依法规范湿地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充分论证,德州市制定了《条例》(草案),经德州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发布实施。

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规范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为规范管理体制,《条例》规定,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由于德州市目前尚未编制专门的湿地保护规划,无法满足湿地保护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以专章形式对湿地保护规划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护措施

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实行分类管控。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在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方面,《条例》提出,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不具备建设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设湿地保护小区。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

针对德州市湿地资源现状,发挥和维持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湿地修复至关重要,因此《条例》规定,实行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坚持自然修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通过水源补给、退耕(垦)还湿、污染源控制、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关于修复资金,《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湿地修复工作中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以负面清单方式列明禁止行为,并规定处罚标准

《条例》坚持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立法,在列举禁止类行为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擅自采挖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湿地行为,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一一列明,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形包括:非法采砂(石)、取土、开矿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建设与湿地保护、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条例》,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对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